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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部门陆续释放强监管信号 打破市场“幻想”》: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连续三年多的乱象整治,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已大幅压缩,相关业务逐步回归本源,风险持续收敛,为此次应对疫情冲击带来的复杂局面,创造了宝贵的政策空间和回旋余地。但监管检查也发现,该领域仍然存在一些新老问题,局部风险隐患仍不容忽视,稍不留意又可能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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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部门陆续释放强监管信号 打破市场“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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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晚,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巩固深化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整治成果,坚决纠正资金空转、脱实向虚等行为,提高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六稳”“六保”的质效,近日,银保监会向系统内各级派出机构和银行保险机构印发《关于近年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监管检查发现主要问题的通报》,通报了近年来对相关机构监管检查中发现的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规范整改的工作要求。

银保监会强调,将持之以恒打击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领域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止影子银行回潮和结构复杂产品死灰复燃。此次通报没有提新的监管要求,所提要求均为对现行监管规定的重申和强调;但要以突出问题通报,为银行保险机构行为“划出红线”,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再拉长融资链条、提高融资成本,不得再利用通道等方式搞资金空转、脱实向虚。

集中通报六大领域问题,再强调“五个禁止”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连续三年多的乱象整治,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已大幅压缩,相关业务逐步回归本源,风险持续收敛,为此次应对疫情冲击带来的复杂局面,创造了宝贵的政策空间和回旋余地。但监管检查也发现,该领域仍然存在一些新老问题,局部风险隐患仍不容忽视,稍不留意又可能死灰复燃。据了解,银保监会通报的问题主要包括几方面:

1、“资管新规”“理财新规”执行不到位,过渡期业务整改不到位,新业务违背禁止刚性兑付要求等;

2、业务风险隔离不审慎,理财资金违规承接表内不良资产,理财产品间通过非公允交易调节收益等;

3、同业业务专营及授信管理不到位,同业交易对手选择不审慎,同业投资多层嵌套,隐匿业务风险等;

4、非标投资业务管控不力,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违规投向房地产领域、“两高一剩”限制性领域等;

5、发行的金融产品超出内控水平和管理能力、尽职管理不到位等;

6、同时,还通报了结构性存款、委托贷款、银信业务、银保业务、信保业务及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央行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5月末,资管产品直接汇总的资产总量是90.1万亿元,比年初增加4万亿,同比增长3.5%。由央行原副行长吴晓灵牵头的《中国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研究》近日发布,报告认为,当前影子银行治理主要出现三方面新问题:

第一,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定位不够清晰。在经营管理上不能独立自主,而是继续由母行实施部门化管理,很有可能继续依赖与母行的管理交易盈利,新瓶装旧酒,不仅自身难以实现发展初衷,还会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秩序和发展方向产生新的冲击。

第二,新产品不够“新”。仅仅是通过将预期收益率改为业绩比较基准并定期公布净值,就简单认定为是转型成功的“净值型产品”,离公募基金和国际证监会组织的标准还有差距。

第三,老产品和老资产压降缓慢。滚动发行老产品对接老资产仍然是主流,滚动发行的老产品有过渡期政策背书,反而进一步强化了刚性兑付预期,影响了新产品的市场需求。

因此,针对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在监管检查中发现的新问题,此次银保监会在通报中再次强调“五个禁止”。一是严禁多层嵌套投资、资金空转,结构复杂产品和业务死灰复燃;二是严禁监管套利、假创新和伪创新行为,发行超出风控水平和管理能力、尽职管理不到位的金融产品;三是严禁选择性落实新规要求,过渡期整改不积极不到位,过渡期内新增资金池运作、长期限的非标资产,母行与理财子公司间产品划转不合规、利益输送、风险交叉传染;四是严禁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违规投向房地产领域、“两高一剩”等限制性领域;五是严禁不当宣传和销售,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严重侵害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压实各方责任,呼吁投资者要理性投资

此次通报对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和金融消费者等各方的责任均有强调。对于金融机构,银保监会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存在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切实整改到位;严防屡查屡犯,紧盯本机构易犯多发的问题,集中力量,一抓到底,对有令不行、屡禁不止的部门、分支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和问责;要举一反三,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有关业务规范转型。

对于监管机构,通报明确,银保监会将保持监管定力,坚持依法监管,综合运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方式,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落实通报要求,切实规范整改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持之以恒依法打击相关领域出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典型问题加大曝光力度,对于落实不力的银行保险机构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此外,鉴于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中,相当部分结构较为复杂、风险水平较高,有的风险很高。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决杜绝向低风险承担能力客户销售高风险产品。要严格披露信息,坚决整治产品开发设计、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不审慎、不合规问题,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对金融消费者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加强应急管理和危机处置,及时妥善处理纠纷。

“金融消费者自身也要充分认识到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的复杂性、风险性,增强风险意识、自身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做到理性投资、恪守契约、依法维权。”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投资过程中要坚持“自主决定、自担风险”的投资原则,不能抱有只负盈、不负亏的心态。

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双底线思维

自“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强监管,防止资金‘空转’套利”后,金融监管部门陆续释放出强监管信号,如央行边际调整货币政策避免资金利率过低引发套利、监管压降违规结构性存款等。即便经济遇到较大下行压力,也不会放松对金融风险积聚的警惕,这体现出稳增长与防风险是两大并行不悖的宏观调控主线。

中诚信集团董事长毛振华7月14日在穆迪—中诚信国际中国信用展望会议上表示,2008年以来,稳增长、防风险的双底线思维就成为宏观调控的中国经验。所谓双底线,是指经济保持一定增长,为防风险赢得时间和空间,但要避免因增长而加剧风险;防风险利于经济长远健康发展,但也需避免防风险节奏和力度不当危及经济增长。

据毛振华介绍,2008年至2019年,上述双底线思维的宏观调控经历了三个阶段:2008年到2016年以稳增长为主,2016年下半年到2017年以防风险为主,2018年到2019年中美博弈下又转回侧重稳增长。2020年疫情冲击下宏观调控注重“六稳”“六保”,但长期看仍会重回稳增长、防风险双底线调控。

毛振华认为,要守住稳增长、防风险的双底线,就要把握好短期政策和长期发展的平衡。短期内,要统筹好疫情防控与稳增长,将落实“六保”尤其是落实保就业、保市场主体工作作为稳增长的前提与底线;长期看,则要注重结构调整。

长期的结构调整有哪些内涵?毛振华表示,一方面,不走“债务—投资”驱动老路。避免货币政策“大水漫灌”,加剧债务风险;避免再度过度依赖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稳增长;适当控制传统领域基建投资,着力新基建;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另一方面,稳增长的同时注重结构性的调整和优化。毛振华特别呼吁要把提高企业股本率作为基本国策,拓宽渠道增强企业融资能力。

“当前我国仍以债券融资为主,银行贷款仍是主要来源。应加大股本融资力度,提高股本融资比例,慎用负债工具,降低企业负债率,避免债务风险的进一步大幅扩大。”毛振华称。

此外,对于资管新规过渡期改革,尽管过渡期延长是大概率事件,但这并不意味着是监管放松资管新规要求。吴晓灵近日就呼吁,实现新老产品的平稳过渡,除了政策和技术上的配套外,每一位监管人员和每一位从业人员,都应该转变理念,要树立“回归本源、规范发展”的明确目标。无论是监管者还是从业者,都应该有一些担当,在自己的岗位上积极地为这个目标做出自己的努力。

“我们国家的内外部政治经济环境都面临诸多挑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明确市场经济改革的方向,克服困难,勇于担当,在自己的岗位上做一些事情,让我们国内的市场能够发展得更好。如果我们自己没有一个好的环境,没有很好的竞争力,就难以走向世界,也难以打开大门让外资放心地进来。”吴晓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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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风险攀升 证监会联手最高法推动债市法律规范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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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已达105万亿元,其中公司信用类债券25万亿元,均居全球第二位。但迅速发展同时,债券市场违约风险也在攀升。中介机构不尽责,发行人虚假陈述、恶意逃废债,甚至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债券违约案件中屡见不鲜。

针对债券纠纷审理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在广泛调研论证基础上,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简称:《纪要》)。从2018年7月证监会债券部主要负责人带队拜访最高法民二庭,商议双方成立债券违约司法救济联合调研课题组起算,到2020年7月最高法正式发布《纪要》,整个过程历时两年。综合看,《纪要》突出八大要点:

要点一:证监会联手最高法,历时两年成文

长期以来,债券市场防范化解重点风险的基础性制度薄弱问题比较突出,亟需夯实法制基础。针对债券违约司法救济实践中存在的不顺畅问题,证监会一直着力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等各司法单位的合作。

在前期共同推动多起债券违约案件司法处置的良好协作基础上,2018年7月,证监会债券部负责人带队前往最高法民二庭就债券市场法治保障问题作了深入交流,并达成启动联合调研课题组的共识。2018年10月,最高法与证监会正式成立“债券违约司法救济联合调研课题组”。

为提高调研成效,证监会提前梳理形成调研基础材料并提供给最高法:一是指导沪深两所系统梳理当前债券违约诉讼及破产案例,形成债券违约司法处置情况台账;二是甄选联系部分有代表性的债券违约诉讼案例的受托管理人,以及债券违约诉讼、破产案件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事务所,请其就债券违约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提前研汇。

2019年2月,最高法民二庭与证监会债券部赴深圳开展调研。第一次联合调研座谈会,通过召集部分富有债券违约司法处置经验的受托管理人、律师事务所,广泛听取市场机构反映的当前债券违约司法救济过程中的问题。会后,证监会债券部根据会议讨论内容,立即梳理提炼出了当前公司债券违约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清单,并及时提供给最高法民二庭。

2019年4月初,最高法民二庭与证监会债券部赴上海开展调研。第二次联合调研专题研讨会,邀请了多位专家学者、相关金融管理部门、业内受托管理人及律师事务所就焦点问题研提意见建议,探讨从法律上解决相关问题的可行路径。第二次联合调研为下一步形成相关司法文件提供了市场建议及专家意见支撑。

2019年7月,最高法民二庭与证监会债券部赴杭州再次开展联合调研,并召开《纪要》过程稿专门研讨会,会议邀请了专家学者、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等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和推敲,最高法民二庭形成了《关于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的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

2019年12月24日,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易会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会后,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最终发布稿。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这次会议形成的《纪要》精神,一是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加快推动刑法修订,推动出台私募基金条例,指导沪深交易所加快制定完善持有人会议规则示范文本、债券置换指引等配套规则;二是严格执行好《纪要》出台后的各项规定,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债券市场监管执法“五位一体”,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债券市场统一执法;三是加强基础制度建设促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完善基础设施体系。

要点二:案件审理四大原则

债券市场风险的有序释放和平稳化解,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纪要》,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中要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原则。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国家工作大局,将法律规则的适用与中央监管政策目标的实现相结合,将个案风险化解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本着规范债券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的宗旨,妥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是坚持依法公正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原理,对具有还本付息这一共同属性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相同的法律标准。正确处理好保护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合理弥补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自律监管规则的模糊地带,确保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是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债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依法应当由投资人自行负责。对于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侵权民事案件的审理,要立足《证券法》和相关监管规则,依法确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债券服务机构,受托管理人等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是坚持纠纷多元化解原则。要充分发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事平台作用,进一步加强与债券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债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协调好诉讼、调解、委托调解、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多种司法救济手段之间形成纠纷化解合力,构建债券纠纷排查预警机制,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

要点三:诉讼主体资格认定

考虑到债券持有人诉求高度同质化且往往人数众多,为降低债券持有人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纪要》明确了对于债券违约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债券受托管理人或持有人会议推选的代表人集中起诉为原则,以债券持有人个别起诉为补充。

纪要明确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受托管理人可以依据募集文件、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或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参与相关司法程序。

对债券交易对诉讼地位的影响,《纪要》明确,债券持有人以债券质押式回购、融券交易、债券收益权转让等不改变债券持有人身份的方式融资的,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一位曾参与多起债券违约案件的律师表示,近年来债券违约事件大增。人民法院包括监管部门等都感觉这些案件数量较多、属地分散,各地法院裁判思路不一致。审理完毕后执行的法院又不一样,裁判尺度不统一,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往往各自为政。

一位参与《纪要》形成过程的法律界人士表示,《纪要》统一了债券市场的法律适用,进一步推动了全部债券市场统一法律规范的改革方向。需特别指出的是,此番债券市场的制度改革并未局限在某个特定的部门或某部特定的法律,而是立法、司法、监管部门各方联动,通力配合,在法律、规章、政策性文件、自律规范多个层面多管齐下,实现了对债券市场不同规范层级的全覆盖,在很短的时间就将我国债券市场的法治水平上升到一个新高度。

要点四:统一债券纠纷案件受理及管辖方式

统一债券纠纷案件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实现案件审理的集约化。为利于债券纠纷及时、有序化解,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纪要》明确取消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受理的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前置程序,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可引导当事人选择共同诉讼等适当方式,集中审理债券纠纷案件。

《纪要》同时明确了债券违约案件、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案件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以发行人或者增信机构为被告提起的要求依约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履行增信义务的合同纠纷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申请发行人重整、破产清算的破产案件,以及发行人申请和解的破产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培明表示,通过集中管辖, 节约司法资源, 解决了债券持有人在各地法院分散起诉造成的资源浪费, 也避免因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同所造成的的同案不同判情况。

要点五: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效力

债券持有人会议是强化债券持有人权利主体地位、统一债券持有人立场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也是债券持有人指挥和监督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职的专门制度安排。

《纪要》明确了债券持有人会议效力,充分发挥议事平台作用。《纪要》对持有人会议可决议事项范围、重大事项决定权保留、表决与回避、会议决议效力等予以规范,充分尊重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依规所作出决议的效力,保障受托管理人履行参与诉讼、破产程序等持有人会议赋予的职责。

具体看,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募集文件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所作出的决议,除非存在法定无效事由,或募集文件明确约定相关事项不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除特点事项外,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过程中,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对决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债券持有人应当回避表决。

根据《纪要》,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事平台作用,尊重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依规作出决议的效力,保障受托管理人和诉讼代表人能够履行参与诉讼、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债券持有人会议赋予的职责。

对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相关协议内容的表决,受托管理人和诉讼代表人必须忠实表达债券持有人的意愿。支持受托管理人开展代债券持有人行使担保物权、统一受领案件执行款等工作,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要点六:压实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

《纪要》明确了发行人的违约责任范围,规定了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者的实际损失计算方法,通过明确对发行人违约责任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发行人内部人的连带赔偿责任追究,强化债券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信用约束,提高债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发行人方面,债券发行人未能如约偿付债券当期利息或者到期本息的,债券持有人请求按照法律规定和债券募集文件的约定还本付息,并承担逾期利息、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等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债券持有人以发行人存在股票等其他证券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为由,请求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发行人承担还本付息等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证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行为是否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因素,判断是否符合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

《纪要》还明确了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

要点七:明确债券中介机构责任

《纪要》明确债券中介机构依过错程度承担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连带责任,构建过罚相当的“看门人”责任机制。《纪要》规定了债券承销机构、债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责任,细化明确了债券承销机构的过错认定和免责抗辩细则,同时对债券服务机构的过错认定做了明确规定。

受托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受托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损害债券持有人合法利益,债券持有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债券发行增信机构与发行人的共同责任。监管文件中规定或者增信文件中约定增信机构的增信范围包括损失赔偿内容的,对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要求增信机构对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而应负的赔偿责任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增信机构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发行人等侵权责任主体进行追偿。

发行人与其他责任主体的连带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对其制作、出具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足以影响投资人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判断的,应当与发行人共同对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为债券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债券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债券服务机构,知道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仍然参与信息披露文件的制作或分发,或对相关事项出具肯定性意见的,应当与发行人共同对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杨培明认为,《纪要》的出台能够明确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条件和标准,目的也在于督促债券中介机构履行好自身的核查义务,而对于那些已经勤勉尽责的履行了责任但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中介机构来说,《纪要》也没有一刀切的让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而是赋予了中介机构充分的抗辩权,这样规定一方面能对于中介机构起到震慑的作用,另一方面更能有效的督促中介机构履行自身职责,应当能够得到市场主体的认可和遵从。

要点八:明确发行人破产管理人信息披露与确认债权义务

明确发行人破产管理人信息披露与确认债权义务,完善破产程序投资者权益保护。

《纪要》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对接管的破产企业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并需保证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受托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申报破产债券负有及时确认义务,以确保诉讼程序及时进行,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银行监管窗口指导 上市银行中报都会“挤一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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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初以来,银监部门对部分银行进行窗口指导,建议适当控制上半年利润增速。

适当控制利润增速

一地方上市银行高管透露,没有文件送达,而是以口头通知形式提出,大意是上半年利润不要太多反映,增幅尽量不超过两位数,应该多计提拨备,把家底夯实,不良应核尽核。

另一同区域银行高管表示,我们收到的口头指导也是这样,半年报披露出来就知道了,利润会是个位数增长。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区域、不同性质的银行收到窗口指导的具体内容可能存在差异,亦有多位上市银行人士表示“未接到类似指导”、“没听说过”。

一家西部城商行高管表示,我们是在同业交流时收到过这种反馈,但暂时没有接到控制利润增速的直接指示。即便未收到相关指示,在目前的大环境下,也不会去当“出头鸟”,会平衡好利润增速、增加拨备。

华南一位拟上市银行高管则表示,收到监管的方向性指导意见,没有说的很具体,只说拨备要提足,不良应核尽核,利润要做实,尽可能地压低一点,但没有强制要求压到个位数。

还有股份行人士透露,确有合理控制上半年利润增速的提示,而且有具体的一些要求,不管过去的增速是多少,都给了一定要求,比以往的更加严格,也是我们从来没有遇到过的。

一资深从业人士认为,监管大方向上还是容忍不同银行间利润增速差异的,只是在微观层面部分地区的监管执行上可能存在僵化。从监管角度说,也没有说刻意地违背银行经营规律,更多地还是从平衡角度看待银行发展。

一沿海城商行人士表示,我们所在区域的监管还是很开明,没有行政命令式的要求,但月初监管领导来行里调研,也重点摸底了银行资产质量和上半年各项经营指标,这确实比较少见。自己所在的银行已经如实汇报上半年经营情况,对下一步的经营发展进行总结探讨。监管没说什么,并没有带着态度、意见来调研,而是先听你说。如果觉得有道理的,也会尊重银行的意见和实际情况,这其实是一个比较良性的监管思路。

对增速放缓已有预期

多位人士认为,部分银行收到的窗口指导与银保监会日前表态“督促银行保持利润合理增长,做实利润、用好利润”其实是相契合的。

7月11日,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预计在今后一段时期不良贷款会陆续呈现和上升,银行要“及时填补拨备缺口,全面覆盖风险损失”、“切实补充资本”、“更大力度让利实体经济”。

天风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廖志明认为,监管表态传达两层意思:一方面是希望银行做实资产质量,加大拨备计提,特别是考虑到疫情的后续影响,希望银行提前做好准备;另一方面,实体经济仍在恢复增长,加上金融系统大规模让利的背景下,银行利润过高在舆论、社会层面可能都面临一定压力。

一上市银行高管认为,目前局面下,无论是监管表态‘督促银行保持利润合理增长’,还是部分银行收到的适当控制利润增速的窗口指导,都是具备合理性的。除增加拨备调节外,我们本来也没打算做到两位数,因为二季度债市波动较大,这块的浮盈也减少了很多,原本预期半年报利润就是个位数增长。

一券商银行业分析师称,在操作层面,商业银行主动控制利润增速的难度并不大。银行拨备作为一个以丰补歉的手段,有很大的主观性。拨备覆盖率是下限要求,银行可以主动调节拨备,控制盈利增速。

事实上,部分银行已对利润增速放缓有充分预期。多家上市银行管理层在近期召开的股东大会上预计,今年银行业面临的利润增长压力非常大;一家股份行高管甚至预计银行业营收大概率负增长。

招行副行长王良在股东大会上表示,一方面是银行业自身的经营由于利差收窄、风险上升,盈利本身面临增长压力;另一方面,银行业还面临来自外部,尤其是实体企业和舆论的压力。

一大型券商首席银行业分析师则认为,关于“适当控制上半年利润增速”的消息其实一直在传,市场也有充分预期了,估计上市银行中报业绩都会压一压。



                        

内外勾结铤而走险 “异地存款销酒”巨款失踪案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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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1亿元存款放在银行,一年期最高能有多少利率?除了已有的存款利息,有资金掮客额外许诺了年利率3.55%的利息,背后却偷偷将存款转出放贷,从中套利。

“贴息存款”曾让不少储户中招受骗,上市公司亦不例外。近日,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酒鬼酒”)披露一则公告显示,公司近日收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支付的赔偿款(含利息)共计7194.12万元。起因是之前存在该行账户的1亿元资金被数名犯罪嫌疑人转走。

在揽储压力下,处于监管灰色地带的“贴息存款”一度在银行间十分盛行,遇上了现金流充裕,缺乏合适理财渠道的酒企,双方“不谋而合”,却被诈骗团伙所盯上。

“异地存款卖酒”演变为地下融资

最新披露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农行华丰路支行和酒鬼酒公司针对1亿元存款被盗原因,有着针锋相对的观点。

农行华丰路支行针对一审判决提出的上诉请求,指出本案系酒鬼酒公司为获取融资高息参与的以“购酒存款”为名的非法金融活动。酒鬼酒则辩称,公司存入农行华丰路支行所开账户中1亿元系存款,本意是通过经销商罗某开拓华东市场,提升产品销售才答应罗某揽储要求。

“异地存款销酒”的模式曾风靡一时,是经销商与酒企之间签订的一种商业营销模式。即酒企承诺将存款存入经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上,经销商购入一定数量的高档酒,并贴息给酒企。除了酒鬼酒,泸州老窖、洋河股份也曾因“异地存款销酒”出现巨额存款失踪案。

表面看,酒企能去库存还能获得贴息,银行能获得高额存款,看似双赢,但经销商原本就能直接购酒销售,为何还要多费周折甚至额外付出利息?

回溯过往,事情起因在于一纸协议。2013年11月,作为经销商的南京金亚尊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金亚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罗某,找到了酒鬼酒供销公司总经理郝某,提出了“异地存款卖酒”的方式,并签订了协议书。

协议书上约定,酒鬼酒供销公司在指定的农行华丰路支行存入1亿元,存款一年,不提前支取,存款利息由银行支付;对应的是,金亚尊公司要购买600万元的酒鬼酒产品,并支付355万元存贷款利息差额和290万元的定息补差款,以及贴息16.5%等内容。

贴息存款指除去原有的银行利息外,另外根据存款金额给到储户的利息部分,贴息存款属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但部分银行在揽储压力下,往往对贴息存款的风险“视而不见”,甚至铤而走险。

对于酒鬼酒而言,此次签订1亿元存款合同获得了什么?酒鬼酒不仅可以得到原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的290万元,还可以额外获得355万元存贷款利息差,并成功售出600万元的产品(以2013年财报显示的酒鬼酒毛利率85.28%计算,毛利润超过500万元),代价则是这笔存款必须要存入罗某指定的农行华丰路支行,并且一年内不得提前支取。

实际上,罗某付出这么多代价,是为了将这笔1亿元资金转出使用,以较高利率放贷给第三方。判决书披露,罗某找到了急需用钱的浙江皎然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皎然公司”)大股东寿某江。

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罗某经人介绍与寿某江面谈贴息事宜。寿某江问罗某这1亿元存款是否是“非阳光的”,是否可以使用,得到罗某的肯定答复。罗某提出除银行正常的利息外,“贴息方”要支付16.5%的贴息,包括存贷款利息差、购酒款和给予罗某个人的中介费。

和酒鬼酒那边进行接洽的同时,罗某、寿某江两人还找到了支行行长进行谋划。罗某等人到农行华丰路支行行长方某办公室,与方某商讨酒鬼酒公司开户事宜,并告知方某,“1亿元存进来后要转出去使用”。

2013年末,酒鬼酒供销公司在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开立账户,共存入1亿元存款。但随后在2013年12月份,酒鬼酒发现,有嫌疑人在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分三次转取了3500万元、3500万元以及3000万元。

发现亿元存款涉嫌被盗取后,酒鬼酒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件给酒鬼酒当年的业绩带来了严重影响,酒鬼酒201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超过100%,由盈利转为亏损。

梳理本案信息可以发现,“存款+购酒+贴息”是个容易被利用的商业模式。据该案件相关判决书相关信息披露,由于“贴息存款”处于灰色地带,资金掮客利用购酒存款贴息为诱饵,骗取了酒鬼酒的信任,从而将1亿元存款转出进行高息放贷。

资金掮客转手赚695万元中介费

侦查机关提取的罗某与寿某江签订的存款协议书证明:双方约定由罗某安排资金方在寿某江方指定的农行华丰路支行办理开户并定期存款1亿元,银行方予以协助,寿某江方向罗某支付16.5%的贴息,罗某保证资金方对存款不提前支取、不质押、不转让、不挂失、不查询、不开通网银及电话银行(即“六不承诺”)。同年12月5日,罗某与寿某江修订了存款协议书,贴息率由16.5%改为19.4%。

判决书披露,寿某江提出:“案件当中我与罗某间有合同,罗某与酒鬼酒供销公司间也有合同,是酒鬼酒供销公司违约,不构成诈骗;先有非法融资合同,再付款给酒厂利息,才有1亿元资金到指定银行的行为,如果不允许使用(1亿元存款),凭什么支付给酒厂1940万元利息。”

据悉,在犯罪嫌疑人寿某江将1亿元存款成功转入皎然公司后,根据协议合同支付了19.4%贴息率(即1940万元),主要包括支付酒鬼酒公司定期利息和酒款890万元,支付给罗某垫付酒鬼酒公司存贷款利息差355万元、中介费695万元。换言之,罗某作为资金掮客,转手就赚了695万元中介费。

在如何将1亿元存款从银行盗出的事情上,犯罪嫌疑人玩了一出“偷印章”。

判决书显示,2013年12月9日,酒鬼酒公司派财务人员赵某前往杭州完成面签时应完成的在《授权委托书》上盖章的开户手续。

由于酒鬼酒公司印章在赵某手里,为达到转出该1亿元存款的目的,按照事先策划方案,第二天上午,罗某与赵某到西湖游玩,寿某江则驾车尾随。趁罗某陪同赵某到西湖游玩、赵某装有酒鬼酒公司印鉴的女士包放在车上之机,寿某江从车中盗取酒鬼酒公司印鉴,随即赶到农行华丰路支行外,在唐某星已准备好的银行购买凭证委托书上盖上酒鬼酒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不过,在填写《购买凭证委托书》时,唐与寿二人均不知道酒鬼酒公司的开户账号。这时,农行华丰路支行柜员沈某将酒鬼酒公司的账号告诉唐某星,唐某星遂填写好《购买凭证委托书》交给沈某。

沈某在办理业务时,接到本行会计主管吴某的电话,要求沈某不要给唐某星售卖《结算业务申请书》,因为酒鬼酒公司的开户《授权委托书》还没有交给她。支行行长方某得知此情况后,对沈某说《授权委托书》已面签,于是沈某将《结算业务申请书》一本(25份)出售给唐某星。

唐某星将《结算业务申请书》交给寿某江盖上酒鬼酒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然后寿某江开车返回凯悦大酒店停车场,将盗取的印章放回赵某的包内。

结束西湖游玩后,赵某前往农行华丰路支行完善手续。在已签字的开户《授权委托书》上加盖了公司公章。期间方某按唐某星要求,没有将唐某星已购买《结算业务申请书》的事告诉赵某。

两天后,唐某星拿着盖上酒鬼酒公司银行预留印章的《结算业务申请书》,来到农行华丰路支行,分三次将酒鬼酒公司账户内的1亿元资金,全部转入寿某江的皎然实业的账户。

除掉贴息用的1940万元,剩余的8060万元,寿某江继续拆借给了其它公司和个人使用,一部分用于支付好处费,其余偿还所欠银行贷款、个人债务以及自己使用和借给他人使用。

“盗款”在大约一个月后才被发现。2014年1月3日,酒鬼酒公司与农行华丰路支行电话联系,要求寄送对账单。同月6日,酒鬼酒公司收到对账单,发现账户存款只剩1176.03元,随即事发。

据该案关联文书显示,此案的被告人寿某江、方某、罗某、唐某星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处以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11年等处罚。

“内外勾结”被盗,银行过错是根本原因

根据判决书披露,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寿某江处追回款项96.13万元;从方某处追回款项143万元;从罗某处追回款项540.98万元,追回酒价值558.29万元。此外,寿某江还支付酒鬼酒公司定活存款利息差290万元,退还酒鬼酒公司100万元;罗某还支付酒鬼酒公司存贷款利息差355万元等。1亿元存款共追回4066.33万元。

在本案一审中,法院判决农行华丰路支行支付原告酒鬼酒供销公司5933.67万元及与被告寿某江、陈沛铭、唐某星、罗某、郭贤斌连带承担利息损失。农行华丰路支行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请求中,农行华丰路支行方面指出,本案系酒鬼酒公司为获取融资高息参与的以“购酒存款”为名的非法金融活动,向寿某江等人作出“六不承诺”,放弃支付密码器、电子余额对账、网上银行对账等功能,没有开通短信通知,面签当日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上盖章,让财务人员独自将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带至杭州导致被骗,应自行承担损失。

酒鬼酒方面回应,公司对资金被盗取并不明知,也从未作出“六不承诺”,没有对动用存款持放任态度。此外,农行华丰路支行在办理开户、凭证出售、转款行为均存在过错,方某一直利用行长身份、职权以及熟知银行业务积极出谋划策并协调关系。

针对农行华丰路支行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时任农行华丰路支行行长方某,明知寿某江等人欲骗取酒鬼酒公司的存款,仍然利用自身行长职位的便利,积极参与盗取存款,其参与盗取存款的行为虽不是职务授权行为,但其放弃履行职责及利用行长身份的便利则是农行华丰路支行的过错所在。

此外,判决书指出,农行华丰路支行风险防患意识不强,对大额可疑交易不及时警醒:比如唐某星不知道账号、大额资金频繁出入、短时间内开户人与转账人不一样等。种种迹象均会引起一般正常人的怀疑,但农行华丰路支行临柜人员却未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得逞。

综上,农行华丰路支行存在过错,且其过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农行华丰路支行违规开户的行为导致账户被提前激活,满足了购买结算业务申请书需在账户激活三天后的条件,泄露账号信息促成了结算业务申请书被顺利售出,最终导致酒鬼酒公司的存款被盗取。虽然酒鬼酒公司印章被盗用,但在本案中不具有期待可能。因此,农行华丰路支行侵犯了酒鬼酒公司的资金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指出,农行华丰路支行、寿某江、唐某星、罗某等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933.67万元及利息。

根据酒鬼酒公司公告,农行华丰路支行已履行判决,支付赔偿款(含利息)7194.12元,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近日已收到湘西中院转来的赔偿款,本案已终结。加上之前追回的4066.33万元,共收回资金1.126亿元。

“贴息存款”被盗案件频出

除酒鬼酒,泸州老窖、洋河股份也曾因“异地存款销酒”出现巨额存款失踪案。

2014年10月,泸州老窖发公告称,存在农业银行长沙迎新支行的1.5亿元定期存款不翼而飞。

原来,泸州老窖推出“资源交换”业务,将5000万元为单位以定期方式存入银行一年,合作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一年定期利率上浮10%付息给泸州老窖,先购酒后存款,每5000万元存款对应购酒在600万元以上。合作银行必须确保存款安全,并承诺保证该笔存款在一年期内不查询。

据判决书披露,4名犯罪嫌疑人为了偷出存款使用,采用虚假购销合同、伪造泸州老窖公司和银行印章、伪造银行存单等一系列手段,骗取泸州老窖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上亿元,用于高利放贷、购买不动产等牟利。

洋河股份2014年年报显示,公司控股子公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解放路支行储蓄存款1亿元,储蓄账户余额仅为3.37万元。此外,同样是苏酒集团贸易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封豪德支行储蓄存款3000万元,储蓄账户余额仅为669.4万元。综上,洋河子公司总计1.3亿元存款丢失了1.23亿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指出,“现实状况是,所谓的存款卖酒常常被用来作为信贷资源供其他企业使用,以获取高额的贴现利息,因此‘存款卖酒’在酒企间便成为一种流行。”

白酒行业专家肖竹青称,通过银行存款卖酒在行业内是普遍现象,银行向酒企拉存款,同时帮助酒企卖酒,但由于银行吸存的压力越来越大,一些银行也跟小贷公司一块向酒企拉存款,以提供更高的存款利息,这种做法也意味着酒企需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2014年9月,银监会、财政部和央行在《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档次,不得另设专门账户支付存款户高息。

贴息存款分为阳光贴息和非阳光贴息。存款储户的资金始终存放在自己的账户,叫阳光贴息;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为了获得资金,在资金掮客的帮助下付出高利息拉存款,与银行内鬼合作套出存款进行使用,叫非阳光贴息。可见非阳光贴息存款实质上属于企业融资借款。

回顾酒鬼酒和农行案件,“六不承诺”成为双方争论的一个焦点。一位银行内部人士指出,“非阳光贴息存款的情况下,银行会要求资金在存续期间不允许提前支取,很多情况下还不允许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通知等,甚至不允许查账,因此,储户在存款到期之前无法自由支配存款也无法知晓账户变动情况,更无法保证其安全。”

近年来,非阳光贴息存款导致储户存款“神秘失踪”案件屡有发生,从热钱较多的江浙一带,再到全国各地,上自省级市,下至小县城,国有银行也涉及其中。

从贴息存款发生存款失踪案看,大都是不具备条件贷款企业为骗取储户资金而产生,而银行部分“内鬼”利用内控漏洞,积极配合企业诈骗储户资金,导致储户资金被骗受损,滋生了不少违法犯罪案件。

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莫开伟分析称,从原来银行自己暗地掏腰包组织贴息存款,发展到由企业自掏腰包拉贴息存款,银行巧妙实现了存款成本转嫁,企业则获得了贷款,形成了巨大灰色利益链,银行及其员工、资金掮客均获得了收益,看似皆大欢喜。但同时也为资质不良、别有用心的企业和个人“骗钱”提供了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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